服务指南
SERVICE INFORMATION
收费标准
收费项目分类收费标准(元立方米)收费依据说明
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水

第一阶梯

用水量≤22 m
1.91

东发改[2016]343号

东发改[2016]157号

1.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水价在居民水价基础上增加0.05 元/立方米计收。

2.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水价优惠。

3.市政消防用水暂不收费。

第二阶梯

22 m³<用水量≤40 m³
2.865

第三阶梯

用水量>40 m³
5.73
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1.96
非居民用水2.29
特种用水3.5
趸售用水1.78
二次供水水费抄表到户商住小区不超过水价的15%有二次加压设施
污水处理费居民

第一阶梯

用水量≤22 m³
1.15东发改[2020]369号

1.单位和个人,按用水量100%计征。

2.商住小区、村(居)总表实行趸售的,按总表用水量80%计收。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增加0.05元/立方米计收。

3.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增加0.05元/立方米计收。

第二阶梯

22 m³<用水量≤40 m³
1.725

第三阶梯

用水量>40 m>³
3.45
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1.2
非居民用水1.73
特种行业(含污染企业)2.31
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0.64东发改[2019]53号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按80%计收
其它按垃圾量或营业面积计征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收取

备注
各项费用征收主管单位

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清溪镇水务建设运营中心主管,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,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市财政随水费征收。水务运营中心服务电话:0769-87732811  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服务电话:0769-87731658

居民用水户各级水量基数

单位:立方米/月/户(人)

项目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水量第三级水量备注
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(户4人及以下)22(含)以下22-40(含)40以上超过4人每增加1人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立方米/月
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5(含)以下5-8(含)8以上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、出租屋等
备注
居民用水各阶梯价格

一、二、三级阶梯水价按1:1.5:3的比例制定。第一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;第二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的1.5倍计收水费;第三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。

居民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收费

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。

阶梯计量水价计算公式

阶梯计量水价=第一级水价×第一级水量基数+第二级水价×第二级水量基数+第三级水价×第三级水量基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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