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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各项价格标准
收费项目 | 分类 | 收费标准(元/立方米) | 收费依据 | 说明 | |
自来水价格 | 居民用水 | 第一阶梯 用水量≤20 m³ | 1.91 | 东发改规[2025]1号 | 1.合表水价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07%执行。 2.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的用水价格按3.5元/立方米执行。 3.商住小区趸售供水按照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94%执行。 4.村(社区)趸售供水按照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。 5.经相关部门认定群体实行水价优惠。 6.市政消防用水暂不收费。 |
第二阶梯 20 m³<用水量≤36 m³ | 2.87 | ||||
第三阶梯 用水量>36 m³ | 5.73 | ||||
合表水价 | 2.04 | ||||
非居民用水 | 2.29 | ||||
特种用水 | 7 | ||||
趸售商住小区 | 1.8 | ||||
趸售村(社区) | 1.91 | ||||
污水处理费 | 居民 | 第一阶梯 用水量≤20 m³ | 1.15 | 东发改规[2025]1号 东发改[2020]369号 | 1.单位和个人,按用水量100%计征。 2.商住小区、村(居)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,按总表用水量80%计收。 3.对执行合表水价的用水户在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 0.05 元/立方米。 |
第二阶梯 20 m³<用水量≤36 m³ | 1.725 | ||||
第三阶梯 用水量>36 m³ | 3.45 | ||||
合表水价 | 1.2 | ||||
非居民用水 | 1.73 | ||||
特种行业 | 2.31 | ||||
生活垃圾处理费 | 居民 | 0.64 | 东发改[2019]53号 | 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按80%计收 | |
其它 | 按垃圾量或营业面积计征 | 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收取 | |||
备注:
1.各项费用征收主管单位
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清溪镇水务建设运营中心主管,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,东莞市清溪粤海
水务有限公司代市财政随水费征收。水务运营中心服务电话:0769-87732811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服务电话:0769-87731658。
二、居民用水户各级水量基数
单位:立方米/月/户(人)
项目 | 第一级水量 | 第二级水量 | 第三级水量 | 备注 |
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(户4人及以下) | 20(含)以下 | 20-36(含) | 36以上 | 超过4人每增加1人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立方米/月 |
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 | 5(含)以下 | 5-8(含) | 8以上 | 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、出租屋等 |
备注:
1.居民用水各阶梯价格
一、二、三级阶梯水价按1:1.5:3的比例制定。第一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;第二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的1.5倍计收水费;第三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。
2.居民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收费
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。
3.阶梯计量水价计算公式
阶梯计量水价=第一级水价×第一级水量基数+第二级水价×第二级水量基数+第三级水价×第三级水量基数。
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清溪镇水务建设运营中心主管,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,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市财政随水费征收。水务运营中心服务电话:0769-87732811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服务电话:0769-87731658
一、二、三级阶梯水价按1:1.5:3的比例制定。第一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;第二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的1.5倍计收水费;第三级水量,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。
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。
阶梯计量水价=第一级水价×第一级水量基数+第二级水价×第二级水量基数+第三级水价×第三级水量基数。